一、事业单位人员企业任职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单位任职,就要改变职称、职务。按企业职级别管理。
二、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在国有企业任职吗?
可以在国有企业任职,领取报酬,依据是《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1、第二十六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2、第二十七条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3、第二十八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三、企业房产人员任职资格要求?
房地产销售人员岗位职责
1.制定个人销售方案、计划,严格按照公司销售价格及交房标准进行销售;
2.负责公司楼盘的推介,接待客户促进成交;
3.掌握客户需求,发掘及跟进潜在客户,做好对客户的追踪、联系;
4.热情接待,细致讲解,耐心服务,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5.负责市场信息的反馈,定期对销售数据及成交客户资料进行分析评估,提交销售总结报告;
四、企业人员可以在协会任职吗?
根据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要求,行业协会应当坚持自主办会,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其机构,人事,资产,财务等应当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分开,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所以说企业人员不可以在行业协会任职,否则就会在公平公正等管理上出现问题,行业协会的工作就会出现偏差。
五、事业单位到企业任职的规定?
1、第二十六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2、第二十七条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3、第二十八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六、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否在协会任职?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以在协会任职。政策上鼓励离退休人员到协会任职,以发挥余热,体现老有所为,继续为社会做贡献。但任职必须是无条件的,不能借任职索取任何报酬。
七、公职人员企业任职相关规定?
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被组织安排到企业挂职的不在此限);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以上是公务员法作出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也做了类似规定。
八、乡镇机关退休人员可以到企业任职吗?
离退休人员可以在企业任职,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各类人员。包括各类单位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领取补贴的兼职人员、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工以及个体从业人员、农村从业人员和非正规就业人员等。
因此,从业人员是没有限制的,退休人员是可以为公司的从业人员的。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九、什么是企业人员与事业单位人员?
事业单位人员,即事业编制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很多类型,按编制来区分,有在编人员和非编人员两类,在编人员都不算公务员,非编人员自然也不在公务员序列;按岗位来区别,有管理岗人员、专技人员和工勤人员,还有临时聘用人员。
企业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它的特点是自收自支,通过成本核算,进行盈亏配比,通过自身的盈利解决自身的人员供养。
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负责人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负责人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乡镇、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区县双重管理单位的内设站、所、室(指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等。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负责人,是指经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含正、副科级和不定级别的事业单位)正、副职负责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确定科级级别的事业单位正、副职负责人岗位应严格按核定的职数设定。事业单位负责人实行聘任制。聘任可采取直接聘任、竞争聘任、招考聘任等形式,聘任条件、方式和程序由所确定的聘任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不定级别的事业单位(指除农村中小学外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聘任,在县委组织部的指导下和与县委、政府主管领导沟通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提出聘任建议,履行聘任程序。若由科级干部交流任职的,由政府聘任。
第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核定的级别管理。此前任职的,保留原级别待遇;此后任职的,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所任职务及相应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六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5年,需要连任的,应重新聘任。同一职位聘任原则上一般不得超过两个聘期。实行聘任制的人员,在聘期内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聘期结束,相应职级待遇自动终止。
第七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实行责任制管理,考核结果与奖惩、续聘挂钩。
(一) 事业单位负责人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四种形式。
(二) 政府聘任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年度、期中、期末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政府组织实施;部门聘任的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 事业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上级主管领导应与被考核人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终止聘任。
(四)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作为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的重要依据,期末考核按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考察的程序进行。重点考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和廉政等情况。期末考核为优秀、合格的,可参加新一轮竞聘;期末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原则上不再参与新一轮竞聘。
第八条 被聘任人员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聘:
(一) 聘期内不能履行职责,完不成目标任务或因个人失职造成重大失误、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 因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严重影响单位工作经教育不改的;
(三) 有违纪违规问题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