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月
1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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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为什么是民事诉讼?

一、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为什么是民事诉讼?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当然是民事诉讼了,是由于他的诉讼性质决定的。

我国的诉讼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是违反刑法的行为被诉讼,行政诉讼是由于它的行政行为违法而产生的诉讼,其他的都归类于民事诉讼,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人事争议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刑事犯罪和行政行为。

因此是民事诉讼。

二、事业单位人事岗位属于干部还是工人?

事业编虽然跟公务员一样都是属于有编制的体制,但是跟公务员不同的是,事业编的组成会比较复杂一些。这主要是跟事业单位这个主体有直接的关系。事业单位是属于公益性质更多一些的单位,跟公务员这种纯服务行的编制单位有很大的不同。

事业单位的组成更加庞大繁琐,而且在工作岗位上有很大的不一样。比如教师等工作岗位就是属于干部身份的,因为教师是属于技术类岗位的事业编,而事业单位中的司机等工作岗位就属于是工勤岗位,这样的事业编制人员就不是属于干部身份。看事业编的岗位是不是干部,一定是要看从事的具体岗位是什么,然后才能够区分。

三、人事争议诉讼的概念是什么?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针对有关人事争议的案件仲裁判决不服提起诉讼,再要进行人事争议诉讼时,寻求正确的司法帮助是获得人事争议诉讼的有利条件,并且需要注意的是人事争议诉讼针对的人群是哪些。一、人事争议诉讼的概念人事争议诉讼是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而寻求司法救助,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具体讲,就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人事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包括人事争议案件的起诉、受理、调查取证、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二、人事争议诉讼的特点人事争议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与其他民事诉讼活动相比,人事争议诉讼有如下特点:

1.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人事争议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是不服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才受理,没有经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的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人事争议诉讼的当事人是事业单位的职工。

3.人事争议诉讼的标的主要是人事权益。三、人事争议诉讼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须知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样本)

四、诉讼村委会是属于行政诉讼还是属于民事诉讼?

属于民事诉讼,村委会不属于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五、骚扰属于什么诉讼?

被骚扰可能是刑事案件,也可能是治安案件。具体而言,要看骚扰的程度和损害后果,严重的则涉嫌犯罪,具体而言,严重性骚扰属于刑事案件,行为属于涉嫌猥亵,根据其犯罪性质,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属于犯罪行为。如果不严重的话,也可能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和治安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六、法院属于什么诉讼?

法院诉讼分为以下几种:

1.民事诉讼,主要就是民间案子,比如借钱打架买卖合同等常见的民事矛盾。

2.行政诉讼,主要就是审判举报受贿这些方面的。

3.刑事诉讼,这个主要审判犯罪。

4、执行,主要负责民事案子审判完后,被告方不履行义务,强制履行义务的一种执行。

七、2021事业单位人事改革?

2021年全国省市县要求全面完成的新一轮机构改革中,涉及到职能划转的事业单位,这主要是和政府机构改革相关,是随着政府行政机关职能划转,而随之改变。

改革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也有近10年的时间了,到目前为止,2017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基本确定,大原则和方向也确定了,大多数地区完成了各地辖区内事业单位分类基础工作,除一些因职能划分不清而暂不分类的单位之外,其它事业单位是归行政类、生产经营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

八、事业单位人事考试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九、单位人事任免是否可以行政诉讼?

这是不可以的 在我国行政诉讼只是相对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第三人之间的诉讼行为 也就是说是属于外部行政系统的解决办法

而公务员是属于行政主体的内部组成部分 所以说只能通过申诉的方法进行解决

公务人员保障法系为保障公务人员之身分、工作条件、官职等级、俸给等有关权益而制定。有关公务人员权 益之保障,应就其性质、内容依本法所定复审、再复审、申诉、再申诉之程序请求救济。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 他有关法律之规定。换言之,本法系居於特别法之地位。而复审,系公务人员对於服务机关或人事主管机关(以 下均简称原处分机关)所为之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向原处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 提起;申诉,则系公务人员对於服务机关所提供之工作条件及所为之管理认为不当者,向其服务机关提出;至於 不服复审决定、申诉函复,则向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提起(出)再复审、再申诉

十、人事争议不在仲裁范围可以诉讼吗?

人事争议不在仲裁范围内可以诉讼。人事争议的仲裁范围为1、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既具有司法性,有具有行政性,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行为。但人事争议仲裁不是行政行为。超出的就可以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