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月
1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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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我了解到的情况如下: 情况一:毕业时签订三方合同,并按期到单位报道的,以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准。 情况二:毕业时未签订三方合同,档案交人才市场代为保管的,以派遣证时间计算工龄。 像你的情况,第一份工作没有签合同,那有没有保险缴存记录用以证明劳动关系呢?关键是要有证明你上一份工作的材料,不然现单位无法承认你原来的工作经历。

二、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标准?

参加工作时间以正式上班时间为准

1、所谓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对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有法律意义的只是连续工龄和缴费工龄。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2、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职业的分类的前提就是社会分工,因此职业的分类自然与行业的关联性更大。但在具体职业分类上,中西方有所不同。在国外一般将职业分为按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性质、层次进行分类,按心理的个别差异进行分类。依据各个职业的主要职责或“从事的工作”进行分类。

三、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军队转业干部的参加工作时间。入伍时间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原军队干部也按此规定执行。

工人的参加工作时间。《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明确: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工人参加工作时间应为一般工龄的起始时间。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1992年7月23日)前招收的,以劳动者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后至2008年1月1日之前,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招用劳动者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四、工作后读研参加工作时间怎么认定?

工作后读研参加工作时间按最早参加工作的时间认定

五、事业单位入职五个月了还没有签聘用合同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以你缴纳社保当月起算

六、如何认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本企业工龄(通称连续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单位或若干个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现在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所以一般工龄现在已经失去意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因此,“某工人从51年开始计算为连续工龄,而参加工作时间却是54年”,是不可能的。

七、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时间怎么写?

1、参加工作时间是指组织人事部门行文录用或聘用为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具体日期。工龄计算时间是指计算工龄认定使用的时间。

2、区别:参加工作时间是以文件确定的,而工龄计算时间是要通过认定的。对于大多数工作人员来讲,这两个时是一样的,不必要重新认定,但对于转业军人、民办教师转公办教育等特殊人群,他们参加工作时间不一定就是工龄计算的时间。如一个人2011年10月参军,2013年10退伍,2014年参加公务员考试,并于2014年10月5日行文被录取了,则这个人的参加工作时间为2014年10月5日,而工龄计算时间为2011年10月,但计算工龄时还要减去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共11个月。

八、人事认定的参加工作时间重不重要?

重要。

人事认定的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是人事档案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以后的在职退休工资福利待遇。

人事认定的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在在职时可以增加薪级工资。

人事认定的参加工作时间在退休时是确定退休时间和计算工龄的重要凭证。

九、在职人员,社保欠费,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参加工作时间是在你的档案里认定的,工人有工人认定表,干部有干部认定表,认定的依据是你档案里有劳动部门盖章的招工表。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十、纠正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有什么文件?

这个问题具体要咨询一下当地人社部门了。因为各地政策不仅相同。象我们浙江省因许多退休老人对工龄差錯和参加工作时间对认定养老保险缴费年很有异议,2000年省人社厅就出台了,浙劳人老字(2000)161号文来规范这个问题,並强调必须以档案中的入职登记表,调资表,原始入职记录,单位用工登记等来佐证方可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