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月
1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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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事业单位改制规定?

一、2002事业单位改制规定?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既要因时制宜,又要大胆创新;既要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要有利于社会稳定;既要切实维护好职工利益,又要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既要调动在职职工的积极性,又要妥善安置好分流人员、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既要统筹兼顾、认真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相关政策,又要稳步推进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规定

集体企业是中国特有的经济组织形式,具有丰富的历史和文化背景。如今,在经济发展和市场改革的大背景下,集体企业改制成为了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一环。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规定是保障改制过程顺利进行的重要依据,也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意义

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规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既规范了改制行为的具体操作,也保护了各方的权益。集体企业改制是一项复杂的程序,牵涉到经济利益、产权变更等重要问题,需要依法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根据《集体企业法》第十二条,集体企业改制必须依法进行,依法研究制定改制方案,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条款明确了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并对改制的程序和职工权益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企业改制必须实行民主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改制方案必须通过集体决策程序予以确认,并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报批。这种规定有利于保障各方利益,防止不法之徒通过操纵程序获取不当利益。

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程序

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程序包括三个主要环节:改制方案制定、方案确认和方案报批。

改制方案制定是改制的重要准备工作,也是集体决策的重要环节。改制方案必须经过相关单位进行研究制定,并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讨论和表决。方案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确保改制后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方案确认是改制的关键环节,必须通过适当的决策程序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改制方案必须经过集体决策程序予以确认,包括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法定比例的员工投票等。只有方案获得足够多的支持,才能得到确认。

方案报批是改制的最后环节,需要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根据《企业国有化和集体化返还土地条例》,改制方案必须经过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批准后,改制方案才能生效。

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程序确保了改制的合法合规,保护了各方权益,也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

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保障

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保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产权变更和职工权益保护。

根据《集体企业法》,集体企业改制后,产权必须依法进行变更。变更产权的程序和方式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违法。改制后的产权变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产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根据《集体企业法》,集体企业改制后,职工的权益必须得到保护。改制过程中,不能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需要依法研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并纳入改制方案进行确认。

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保障是改制过程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也是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问题

集体企业改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产权问题、劳动问题和合同问题。

一是产权问题。在改制过程中,产权的变更是关键问题。需要明确改制后的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防止因产权归属不明导致的产权纠纷。

二是劳动问题。在改制过程中,需要妥善处理与劳动者的关系,不能因改制而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损。改制方案应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待遇,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是合同问题。在改制过程中,需要合理处理与第三方的合同关系,避免因改制而导致合同纠纷。需要依法评估和处理原有的合同,确保各方合同权益的平衡。

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挑战

集体企业改制面临着一些法律挑战,主要有改制主体的选择、改制方案的制定和改制过程的合法合规。

一是改制主体的选择。在改制过程中,选择合适的改制主体是关键问题。需要考虑到改制后的企业发展前景、法人地位等因素,确保改制主体的合法合规。

二是改制方案的制定。改制方案必须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方案需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确保方案的公正合理。

三是改制过程的合法合规。改制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各方主体要加强合规意识,依法办事,确保改制过程的合法性。

结语

集体企业改制是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一环,法律规定是改制过程顺利进行的重要依据。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规定保障了改制的合法合规,保护了各方权益,也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实际操作中,各方主体要加强合规意识,依法办事,确保改制过程的顺利进行。

三、事业单位改制从何时开始的?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时间表:从2011-2015年,我国将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到2020年,将形成新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事业单位改制是根据当下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员需求,资源问题进行的体制改革,因事制宜,大胆创新,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事业单位改制成企业以后,以后的进人很可能采取招聘的方式。我明白你的意思,其实,事业单位即便转变为企业,也不会有太大的变动,我们国家一般都讲究平稳,这项涉及几千万人的大事不可能太急,所以肯定会采取老人老法,新人新法,原有的老人事业编制不变,直到退休都是事业编制,新进的人员就是企业编制,而现在通过考试进入的都是有编制的,你只要考进去就有编制,即便日后改革变成企业,你仍然保持你的事业编制不变。

四、事业单位改制,检察院的事业编制是何改制趋势?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检察院的事业编制只会越来越少最后取消,因为检察院一般使用的是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人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逐步会被政府雇员这个岗位所取代。

五、单位改制人员退休的相关规定?

1、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4、自谋职业者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5、提前退休年龄

工种:《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 年的,应该退休。

二、民营企业改制的条件

一是明确投资主体。民营企业改为公司制企业,需要明确产权投资主体,需要明确谁是持股股东。《公司法》规定,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只能是法人和自然人。民营企业大多数为家庭企业,实名股东并不清晰,往往家族持有,并没有真正实名化。所以民营企业改制,是明确投资股东,确实名股东。不允许家族无名化的持有,不允许家族群体持有。

二是企业资产达到一定的规模。《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本至少30万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1000万元。设立上市公司至少5000万元。公司制企业需要一定的资产规模,不同的公司类别有法定的注册资本规模。民营企业改制要根据企业自身的资产规模,选择企业改制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来讲,注册资本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设有限责任公司为好;2000万元或以上,设股份有限公司为好。

三是企业要有一定的管理基础和基本的管理制度。民营企业改制,一旦成为公司,就要建立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要按现代公司制度法人治理规则来运作。法人治理结构的议事程序、决策程序、议事规则、工作准则和工作守则要相对规范和程序化。只有企业具有一定的管理基础和管理能力,才能适应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驾较就熟地进行规范运作。

四是财务和资产要相对独立。民营企业改制成公司制企业,其进入公司的资产要相对独立。与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相对应的资产、负债、商标、商誉、专有技术及土地使用权也要相对独立,不依附其他法人企业实体。改制设立公司后能独立运作,成为产品独立、产供销一体、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实体。作为现代化的公司,财务要科学管理和核算,财务管理制度要严格科学,财务决策要独立,帐户要独立,财务核算人员要独立。

五是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要现代化和科学化。民营企业,尤其是家庭型的民营企业,其企业改制要瞄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政企分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企业的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要按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规范和完善。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建立奖罚分明、按劳取酬的分配制度,加大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投入产出比,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求助事业单位改制下岗的补偿问题?

依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规定: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七、企业改制律师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一、企业改制律师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单位的不同情况,具体可以和律师协商收费。参考以下几项工作的难度和进度,协商收费。

二、企业改制方面的律师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律师应注意把握好四个关系

1、注意把握律师与当事人、委托人或改制企业的关系

律师参与企业的改制同诉讼业务一样,应在接受企业的委托后才能进行。但是此时律师与委托企业的关系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与诉讼业务中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有所不同。在诉讼业务中,律师是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其是根据当事人的授权来进行的,律师的诉讼活动受到当事人意志的约束。但是企业改制则不同,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律师事务所是典型的中介机构,它是依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来提供服务,服务的内容和成果不完全受制于当事人,而是具有独立的地位,履行的是法律审查的职

责。我们不能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志去出具律师的法律审查意见。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主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在企业改制业务中则应遵循“合法性原则”,这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对立,但是律师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的差别还是明显的。

2、注意把握律师与其它中介机构的关系

没有哪一种律师业务,能够象企业改制这样,是由多家中介机构共同参与来完成的。一个改制项目的完成整个体现为集团作战形式,也正是因为这样,才存在律师与其它中介机构的关系问题。主要是与参与改制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的关系。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在企业的改制中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只是工作分工和工作角度的不同,但是由于律师的参与是从事法律审查工作,与其它机构的工作必然存在一定的交叉联系,这就带来律师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职责划分、责任范围问题。最普遍的是对于同一个问题,律师与会计师看法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我认为律师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应充分注意各中介机构的法定职责,注意不要超越自己的职责范围。具体到律师与会计师来说,律师对于资产的法律属性发表自己的意见,而对于资产的定量问题应属于会计师的职责,律师不必过多干预。如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报告,只要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律师尽管大胆引用,对于报告中的数据真实性、客观性问题不是律师的审查范围。

当然,律师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应注意保持与其它中介机构的沟通、协调,尽量避免出现重大的意见分歧。不能通过协调解决的问题,律师应当按照自己的法定职责在法律意见书中如实予以披露。

3、注意把握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属于法理学必定研究讨论的问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律师遇到最多的可能就是政策的适用问题。对于企业改制,政府往往会制订大量的优惠政策,一般涉及税收、资产处理、人员安置、土地等各个方面。律师参与企业改制必定要首先熟悉这些政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政策的适用上,律师应当对政策的合法性和适用的可能法律风险作出必要的判断,并给予给改制企业足够的风险提示,避免给改制企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由于目前政府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还处于初级阶段,当地政府制订的这些优惠政策,往往存在与法律不协调,甚至冲突之处。如有的政府制定了关于减免税收的政策,往往会在执行中遇到法律障碍;再如土地问题,政府虽然规定了改制企业可以暂时保持原有的划拨使用,但是律师应当

充分告知暂时保持划拨对规范运营的法律影响。

4、注意把握企业改制与企业改制后规范运营的关系

目前改制企业往往存有一定的思想偏差,认为改制的目的就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而不是看重企业改制后的规范运营。这一思想体现在企业改制的操作过程中就是企业或决策者看重改制形式的完成,而看重实质的运做是否能够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去进行,给律师带来的影响就是设计方案或操作程序的不规范。应该说,企业改制的这种不规范操作,其危害性和法律风险性是相当大的。不但可能会给改制企业带来的不可挽回的损失,严重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而且也可能会给律师造成非常不利的社会影响,甚至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建议律师在参与企业改制过程中,应当通过讲课、培训等方式让改制企业充分认识到改制的真正目的,在具体操作上注意从合法和有利于长期规范运做的角度进行,不要为了改制而改制。

(二)律师应注意协助企业处理好五个关键问题

1、改制形式的选择问题

改制形式是整个改制的基础,形式的选择应当根据企业改制前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是小型的工业企业产权出售且产品结构、生产规模欲仍基本保持原有状况的,可以选择保留原有的组织形式;如果考虑今后运做发展的长远性可以选择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作为律师应当给当事人就各种组织形式之间的优劣比较进行足够的说明,以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改制形式。

2、资产处置的问题

资产处置是企业改制必然涉及的问题之一,在真个改制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政策性也非常强。这主要包括土地的处理保持划拨还是办理出让,出让金的缴纳是否应当享受优惠,国有集体资产的评估审核批准,产权手续的变更的法律手续等。律师应当仔细、慎重、周密地进行方案设计和步骤操作。

3、职工安置或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

职工安置问题是企业改制必然涉及的又一问题,是直接关系到真个企业改制能够能否成功的关键,更是政府改制方案的审批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律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给改制企业提供最佳选择。职工安置方案的设计必须要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4、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问题

企业改制涉及到产权结构、组织形式均发生重大的变化,必定涉及到改制前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律师在设计改制方案或进行操作时,应注意债权债务转移的合法性问题,避免产生漏债或逃债行为的产生。对于重大债务的处理或尚在进行的重大诉讼对本次改制可能

产生的影响,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必要的说明。

5、改制的审批问题

改制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应当首先经过企业的法定有权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同时应召开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征求职工的意见。其次,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改制,企业制定方案以后,还需要逐级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律师应当督促、协助企业完成上述审批手续。这是改制成功与否的根本。

(三)律师必须完成的四项工作

1、律师必须为企业设计一个改制方案

企业改制是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律师在其中起的作用是通领全局的作用,应该是总设计师和总指挥。因此,律师接手一个企业改制项目后,首先要做的就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设计一个改制方案。方案应当至少包括改制的基本形式、股权结构设置、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等关键问题,还应包括改制方案进行的几个阶段、操作程序、每个程序的负责人、需要的法律文件等。方案设计的是否合理可行,是改制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同时,也是体现律师的智慧和劳动量的重要标志。

2、律师必须要写一个符合公司运营实际的公司章程

公司的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但是目前我们的绝大部分企业对于章程的制订非常不重视,往往是从工商局或从别的企业借个章程范本改改名称就用。企业不重视章程的起草,对今后规范运营造成的隐患很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议事程序等应当与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人数、公司规模相适应,律师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特点和从业经验给予当事人作出参考意见,这些都应该体现在公司章程中。

3、律师必须要给改制企业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

律师参与企业改制的主要目的就是法律审查,因此律师在所有的改制文件完成以后,律师应当为改制企业出具一份反映律师整体审查意见的法律意见书,这既是律师最终劳动成果的体现,在有的改制业务中,如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还是律师的法定职责。在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应当对于改制过程及操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并且内容要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八、事业单位的改制和转制有何区别?

事业单位的改制,是改为企业。转制:事业单位性质不变,但是改变原来所管的事。一字之差,一个变企业,一个还是保留事业单位体制。一个靠自负盈亏,一个靠财政拨款。

如各地的兽医站是纯事业单位,由于检疫立法,经过转制后,有的兽医变成行政管理人员。原来物资局下面的物资站,改制后成为纯商业企业。

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招聘什么使用本规定?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十、请问事业单位改制后以前的工龄算吗?

算,(1)国家工作人员经组织动员精简或批准退职,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精简或退职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64]中劳薪字第31号、第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