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月
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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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一、甘肃省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为兰州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下属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非经营性质的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产权、调配、维修和物业管理工作,并建立办公用房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办公用房档案资料。

第五条 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产权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管理、统一物业管理,凡以办公用房立项建设的项目,均应纳入该范围。

第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中央、省、市相关规定,按照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核定各部门、各单位应使用的办公用房面积。对超过配备标准、对外出租、出借、企业挤占办公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

第七条 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要按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入驻新办公用房一个月内必须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管理。

第八条 凡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调整的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部分要及时腾退;凡机构撤销的部门,在撤销后三个月内必须将原办公用房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九条 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严禁出租、转借和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使用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回。

第十条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应申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严格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二条 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行政办公用房的,必须按期腾退,因特殊情况无法腾退的,须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维修项目和专项维修工程,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根据办公用房损坏程度和维修工程量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小修。其中,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全面修复,以及建筑面积调整不超过原建筑总面积15%的小型扩建等;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局部修复;小修指对办公用房微损或设施设备小故障的日常维护。办公用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为危房的,不得再作维修处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1 《》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是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法律依据。2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考评、评优、晋升、待遇、激励、违纪处分等方面的规定,强化了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3 此外,该条例还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事业单位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同管理规定?

1、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2、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3、聘用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4、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

四、甘肃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五、甘肃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

六、甘肃省事业单位转岗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工勤岗可以转为管理岗。各地都有不尽相关的管理办法,但原则上大体有以下几条:

一是单位相应岗位有空缺。这个是转岗的前提条件,也就是单位的管理岗和专业技术岗位名额至少有一个没有被使用。

二是对学历要求,很多省份对转岗都要求至少有大专以上的学历。

三是对个人年度考核的要求,正常情况下近三年的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四是对年龄要求。原则上是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勤人员不再参加转岗竞聘,也就是男性要小于50周岁,女性要小于45周岁。因为根据相关文件,转岗人员需要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才可以按所聘岗位的条件退休并享受相应待遇。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

  (五)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十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

  (七)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批;

  (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

  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

  (二)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

  (五)工作地点;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经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三)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工作人员权利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聘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四)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

  (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二)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的;

  (二)被录用、调任或者聘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外,工作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工作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不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重点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工作人员,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三)工作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

  聘用合同期满,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向工作人员支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除单位提出维持或者提高聘用合同规定的对工作人员有利的条件续订聘用合同,工作人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

  (五)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人员月工资,是指工作人员本人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写明聘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事业单位应当在出具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助工作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该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第三十八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

  第四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四十二条 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纳入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第四十三条 培训经费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二)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有效防止、消除事故和保护公共利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长期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履行职责模范作用突出的;

  (六)在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六条 奖励种类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到奖励的工作人员或者集体,颁发证书或者奖章(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十七条 对工作人员或者集体的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违反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奖励的,收回证书或者奖章(奖牌),追回奖金,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降聘(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聘(撤职),24个月。

  第五十一条 对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十二条 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受到降聘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岗位等级聘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第五十三条 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被判处其他刑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降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因受到降聘处分降低岗位等级聘用的,不视为恢复原聘用岗位。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

  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配。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待遇。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第五十八条 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其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到处分的;

  (三)被撤销奖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原作出决定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遇到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争议处理等需要回避事由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

  (三)违反规定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

  (四)违反规定与工作人员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或者给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违反规定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

  (七)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考核、奖励、处分等事宜的。

  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因错误的人事处理给工作人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调配工作人员,是指经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市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外,下同)以及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下称主城五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和滇池度假区【下称三个开发(度假)区】事业单位通过公开选调或考核的方式择优调入工作人员(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调入调出单位同类同性质和顺向流动的原则;坚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以及岗位设置比例范围内进行的原则;坚持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与有利于事业单位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人社部门为调配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政策,指导、监督调配工作。

第二章 公开选调

第五条 市级事业单位以及主城五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公开选调。公开选调视情况,每半年组织1次。

第六条 参加公开选调,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实绩突出,具有较高的群众认可度;

(二)参加选调人员所在单位与选调单位为同类同性质的事业单位;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具有博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七条 在符合选调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选调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设置其他条件,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选调:

(一)在试用期内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追责问责影响期未满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调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选调计划

由选调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制定。选调计划须经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级人社部门核准。

(二)拟定选调方案

选调单位拟定具体选调方案(方案包括选调岗位、人数、资格条件、范围、考试方式等内容),经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级人社部门核准。

(三)发布选调信息选调信息须经市级人社部门核准,并面向社会公布。选调公告内容应包括:

(1)选调单位情况简介;

(2)选调岗位名称、人数、专业及资格条件;

(3)选调范围、对象;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所需证件、材料;

(5)考试科目、方法、成绩计算、时间和地点;

(6)选调程序;

(7)选调纪律;

(8)监督部门;

(9)选调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布选调信息距报名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用人单位或组织选调的部门应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属市级事业单位的,由选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属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选调单位及区人社部门共同负责。各岗位选调人数与符合报名条件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2。未达到1:2的,取消选调岗位或相应递减选调人数。

(五)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或专业测试)。笔试统一归口市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面试由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或专业测试)成绩占6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总成绩。

(六)考察

选调单位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拟选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

(七)体检

选调单位按照考试和考察结果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须安排到县级及以上具备体检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和规定执行。

(八)拟聘公示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人社部门根据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调人员。对拟调人员应在选调单位以及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及市级人社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满前,因个人原因放弃出现岗位空缺的,可以依次递补;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公示结束后,市级人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章 考核调配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况人员,可以采取考核调配的方式调入事业单位,具体包括:

(一)市级、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工勤人员,自愿顺向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市级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以及市级事业单位之间顺向调动的;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事业单位之间,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内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之间顺向调动的;

(二)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的;

(三)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符合《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等文件特别规定的;

(四)调入市级或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单位的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两地分居的配偶;

(五)经审批同意从昆明市以外引进的人才及其配偶,其他个别特殊岗位需要或有突出贡献的。

符合上述第一至第四款规定的,按照干管权限,由市级人社部门或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事业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符合上述第五款规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请市长专题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调配按照考核、商调、身份核实、确定拟调人员、公示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市级事业单位调入人员,由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级人社部门报送材料,经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后,属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情形的直接办理调动手续,属本办法第十条第二至第四款情形的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之间,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内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之间顺向调动人员,由区级事业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事业单位考核调入本办法第十条第二至第四款情形的人员,由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事业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 纪律监督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调配工作人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调配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一)凡与调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调入人员,不得安排在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调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从事调配工作的人员在调配工作过程中,与拟调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调配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调配工作纪律。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并按照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必须严格依据编制限额进行,严格审查人员身份和档案材料,依据规定流程、步骤完成考察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对违反调配工作纪律和原则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调配工作纪律和原则、弄虚作假的调入人员,取消其调入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十、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车补吗?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车补的,还有饭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