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月
2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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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一、山西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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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无偿献血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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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分为金、银、铜奖,分别奖励自愿无偿献血达四十次、三十次、二十次的无偿献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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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国家"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车、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捐款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及个人;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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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国家"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用以奖励临床供血达100%由无偿献血者提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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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由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有关部门组成"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所报评奖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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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表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无偿献血促进奖"和"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的获得者。"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铜奖)"获得者经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审批后,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联合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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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表彰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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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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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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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二、甘肃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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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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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项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 “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

第六条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

(二)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以上的献血者;

(三)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以上的献血者。

第七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基本标准为:

(一)单位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200人次以上,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50%的单位;或者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单位。

(二)个人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支持无偿献血工作,在组织自愿无偿献血、保障血液供应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三)特别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为普及无偿献血知识,弘扬无偿献血人道主义精神,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捐赠人民币、采供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品达到5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

无偿献血促进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择优推荐;军队和武警部队无偿献血促进奖以师(旅)级单位为推荐单位,由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择优推荐。

第八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40小时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60小时的志愿者;

(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的志愿者;

(五)“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六)“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

第九条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用以奖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地、州)。其获奖标准为:

(一)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二)当地献血人群中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达到50%以上;

(三)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应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应达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应达到95%以上;

(四)当地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每日早7时至晚10时广播、电视等媒体确保播出2次以上;

(五)辖区内70%以上的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

(六)根据当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设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的固定献血屋(点)。

第十条 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其获奖标准为:

官兵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5%以上、自愿无偿献血100%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军级(独立师)以上单位。

第十一条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用以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奉献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的捐献者;

(二)特别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2次以上的捐献者,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且自愿无偿献血20次以上的捐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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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各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相关申请材料的收集、审核、公示、报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统计、初审、公示、报送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组成“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无偿献血表彰奖项的复审、公示、评定、审批。

第十三条 各地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

(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

(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四星级至五星级);

(三)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

第十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

(二)无偿献血促进奖;

(三)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

(四)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

(五)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

(六)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特别奖。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符合相应奖项获奖标准的,由个人、单位或当地采供血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表彰奖励权限上报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

(二)地市有关部门收集、审核、统计相关申请材料,对审核结果,在本地区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报送推荐材料;

(三)省级有关单位对各地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初审确定的合格名单,在本省(区、市)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报送推荐材料;

(四)“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对各省级有关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确定的合格名单,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曾在不同地区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提出申报的,各地应当认真核对有关献血者信息,及时受理,不得拒绝受理符合表彰条件献血者的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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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的监督

第十八条 申报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进行奖励的,审批机关将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参与无偿献血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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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第二十条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固定无偿献血者是指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并承诺未来一年之内再次献血的。

第二十一条 表彰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

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

《献血法》公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于中国大陆地区献血后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表彰奖励方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31日公布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同时废止。

三、云南省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一)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二)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优秀人才;

(三)在产业发展领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是在企业营业收入、利税总额、吸纳就业等方面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

(四)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有突破性、系统性、创造性成果或者作品,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优秀人才;

(五)在工程技术专业化、标准化领域,具有高超技艺技能、一流绝招绝技,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的优秀人才;

(六)在农业、农村、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社会工作等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带来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优秀人才。

四、表彰奖励标准?

以德为先,突出功绩导向,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公开公平,公正,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五、表彰奖励定义?

表彰主要是精神层面的,主要通过口头的(大会、广播等)书面的(通报、证书等)形式进行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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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主要是物资层面的,奖励是一种激励手段,是焕发人们的荣誉感和进取心的措施,是一种调动行政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挖掘潜在能力的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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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有时包含着奖励,但奖励却一般不包括表彰中的书面形式。

六、四川省表扬表彰奖励办法?

四川省表扬表彰奖励的方法有发荣誉证书 还有就是现金奖励 还有就是公开表扬 

七、事业单位及时奖励办法?

定期奖励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第十一条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八、事业单位人员受到省级表彰有哪些奖励?

这具体要看受表彰对象是哪一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比如如果受表彰对象是学校教师的话,那么其可能受到多表彰有:省级优秀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优秀辅导员等等。

而如果其是一名医务工作者的话,其受到的表彰也可能是省级先进医务工作者等等荣誉。

九、全国保密工作系统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在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人事部颁布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保密工作机构及其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条 表彰奖励种类

(一)人事部、国家保密局授予“全国保密工作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二)人事部、国家保密局授予“全国保密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三)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表彰的“全国先进保密工作集体”;

(四)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表彰的“全国先进保密工作者”。

第四条 评选范围

(一)由人事部、国家保密局授予荣誉称号的,在全国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含副厅职级以上人员)中产生。

(二)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给予表彰的,在全国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及其专兼职工作人员中产生。

第五条 先进集体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风建设扎实;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能够按照中央保密委员会及上级部门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较高的工作效率,工作成绩突出;

(三)领导有力,内部团结,在本地区、本部门有较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四)自上一次表彰工作以来,本部门、本单位未发生重大泄密事件,内部工作人员没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由人事部、国家保密局授予荣誉称号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保护国家秘密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在保密理论建设、制度创新、技术发展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重要成果。

第六条 先进工作者条件

(一)热爱祖国,对党忠诚,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勤奋学习,积极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敬业精神,工作成绩突出;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四)连续从事保密工作4年以上。

由人事部、国家保密局授予荣誉称号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在保密工作理论或实践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七条 评选组织工作

(一)人事部、国家保密局授予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人事部组织实施;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给予表彰的,评选工作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组织实施。

(二)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组织省级保密工作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的有关同志组成评选委员会,负责表彰奖励候选单位、个人的名额分配和审核确定工作。

(三)评选工作的日常管理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宣传教育处负责。

第八条 评选办法

(一)人事部、国家保密局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人事部另行规定。

(二)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给予表彰的,由评选委员会分配表彰名额,省级保密工作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按照分配的名额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评选产生候选单位和个人。候选单位和个人经省级党委保密委员会或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保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中央保密委员公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审批。候选单位为省级保密工作部门或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的,候选个人为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须经评选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审批。

第九条 由人事部、国家保密局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待遇。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给予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以荣誉奖励为主,其所在地区或单位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条 由人事部、国家保密局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停止其享有的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待遇:

(一)申报奖励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获荣誉称号后,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或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 撤销荣誉称号,由省级保密工作部门提请国家保密局,国家保密局会同人事部审批。特殊情况,国家保密局可直接会同人事部审批。

第十二条 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人事部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每4年(特殊情况可3年)进行一次。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每2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表彰和奖励区别?

表彰和奖励的区别;

1、表彰主要是精神层面的,主要通过口头的(大会、广播等)书面的(通报、证书等)形式进行表扬;

2、奖励主要是物资层面的,奖励是一种激励手段,是焕发人们的荣誉感和进取心的措施,是一种调动行政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挖掘潜在能力的管理方法。

3、表彰有时包含着奖励,但奖励却一般不包括表彰中的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