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审计遵循的审计依据?
审计依据是指查明审计客体的行为规范,是据以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的客观尺度。
(一)按审计依据来源渠道分类
1.外部制定的审计依据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制度;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规章制度和下达的通知、指示文件等;涉外被审事项,所引国际惯例的条约等。
2.内部制定的审计依据
被审单位制定的经营方针、任务目标、计划预算、各种定额、经济合同、各项指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按审计依据性质内容分类
1.法律、法规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总称。如宪法、刑法、民法、会计法、审计法、预算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各种税法、企业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等等。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法令、条例、规定等,如《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入《价格管理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等。
2.规章制度
主要有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订的规章制度;被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等。如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单位内部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等。
3.预算、计划、合同
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经费预算,企业单位制定的各种经济计划,被审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等。
4.业务规范、技术经济标准
如人员配备定额、工作质量标准、原材料消耗定额、工时定额、能源消耗定额、设备利用定额等。此外,还有国家制定的等级企业标准、优秀企业的管理条例等。
(三)按审计依据衡量对象分类
1.财务审计依据
财务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对被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出审计和评价。因此,财务审计的主要依据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主要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单位自己制定的会计控制制度、计划、预算、合同等。
2.经济效益审计依据
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做出审计和评价。因此,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依据有单位的管理控制制度、预算、计划、经济技术规范、经济技术指标,可比较的各种历史数据、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上等级企业的标准、优良企业的管理规范等等。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基础上,能够分析解构,能够较严谨地和经济行为对应起来。
二、审计问题定性依据?
定性依据很多:审计法及条例,会计法及各类会计制度,企业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的,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法规。
三、审计依据有哪些?
审计依据是据以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的客观尺度,是查明审计客体的行为规范,主要有:1、实物证据。
是指通过实际观察或盘点所取得的,用以证实实物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证据。
2、书面证据。
是指审计人员所获取的各种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实经济活动的一类证据。
3、口头证据。
是指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对审计人员的提问所做的口头答复形成的一类证据。
4、环境证据。
是指对被审计单位产生影响的各种环境因素所形成的一类证据。
四、审计实施方案依据
审计实施方案依据是审计计划的基础,也是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专业性的重要指南。审计实施方案依据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结合被审计单位的特定情况和需求来制定的。本文将从审计实施方案依据的含义、制定的过程、重要性以及常见的审计实施方案依据进行详细探讨。
审计实施方案依据的含义
审计实施方案依据是指在进行审计工作时,需要遵循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可以是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审计实施方案依据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合规性,以及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审计实施方案依据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审计工作必须遵循的规定,确保审计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是指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需要遵守的各项规范和行为准则,确保审计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审计实施方案依据的制定过程
审计实施方案依据的制定是一个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过程。在制定审计实施方案依据时,首先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特定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和分析。这包括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组织结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相关的风险和问题。其次,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确定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在制定审计实施方案依据时,还需要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的需求和意见。审计实施方案依据的制定不仅仅是审计人员的事务,更是与被审计单位密切合作的过程。审计人员需要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和内部控制人员进行深入沟通和协商,了解他们的意见和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动。
审计实施方案依据的重要性
审计实施方案依据是保证审计工作有效性和专业性的重要保障。只有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审计实施方案依据,才能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准确和高效。审计实施方案依据能够对审计工作的整体过程进行规范和指导,使审计人员能够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工作。
审计实施方案依据的制定还能够提高审计工作的可比性和可衡量性。在制定审计实施方案依据时,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特定情况和需求,合理确定审计的重点和范围,从而使得不同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可比性。
常见的审计实施方案依据
常见的审计实施方案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法律法规:审计人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 审计准则:审计人员需要按照国家或地区的审计准则进行工作,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审计人员需要遵守被审计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 国家相关政策:审计人员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政策要求,确保审计工作符合国家的发展方向和政策导向。
以上是常见的审计实施方案依据,不同的被审计单位可能会有不同的实施方案依据,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审计实施方案依据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保证审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专业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需要审计人员在制定和执行审计实施方案依据过程中,注重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和合作,确保审计工作能够得到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五、智慧城市造价审计依据
智慧城市造价审计依据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智慧城市建设正在成为各国都在努力推动的发展方向。智慧城市是指运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手段,对城市生活、政府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进行智能化改造,提升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在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造价审计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
智慧城市建设涉及的项目众多,包括智能交通、智能环保、智能医疗、智能能源等多个方面。这些项目的建设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投入和资源调配,因此必须进行造价审计,以确保项目的合理性、经济性和有效性。
智慧城市造价审计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法规依据
智慧城市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招投标法、审计法等。造价审计的依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项目立项依据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必须有详细的立项依据和申报材料。造价审计应该依据项目的立项文件,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预算、建设内容等进行审计,确保项目符合立项要求。
投资预算依据
智慧城市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项目的投资预算是审计的重要依据之一。审计人员应根据项目的投资预算,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理、经济有效。
设计文件依据
智慧城市建设涉及到大量的设计文件,包括规划设计、施工图纸等。造价审计需要依据项目的设计文件,对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进行审计,确保设计符合规范要求,施工质量可控。
合同文件依据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通常会涉及到多方合作,包括政府部门、设计院、施工单位等。合同文件是造价审计的重要依据之一,审计人员需要依据项目的合同文件,对各方责任、权利等进行审计,确保各方合同履行情况。
财务资料依据
智慧城市建设涉及到大量的财务资金流入和支出,审计人员需要依据项目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查验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合法合规。
验收文件依据
智慧城市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项目验收。验收文件是造价审计的重要依据之一,审计人员需要依据项目的验收文件,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期等进行审计,确保项目符合验收标准。
总之,智慧城市造价审计依据是保障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规范、高效、经济实用的重要手段。只有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审计,确保项目各项工作合理规范,才能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取得更好的效果和社会效益。
六、审计依据是评价审计对象的标准?
审计依据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用来衡量被审计事项是非优劣的准绳;是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决定的依据
审计依据
审计依据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用来衡量被审计事项是非优劣的准绳;是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决定的依据。
基本信息
中文名审计依据原则从实际出发等特点权威性、层次性等
依据介绍
审计依据与审计准则的关系是:审计依据包含审计准则,审计准则是审计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计依据的特点是层次性、相关性、地域性、时效性。选用审 计依据时,必须遵循准确性原则、针对性原则、辩证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和可靠性原则。
依据的种类
审计依据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不同种类的审计依据有。着不同的用途。对审计依据进行适当的分类,有利于审计人员根据需要选用恰当的审计依据。
(一)按审计依据来源渠道分类
1.外部制定的审计依据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制度;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规章制度和下达的通知、指示文件等;涉外被审事项,所引国际惯例的条约等。
2.内部制定的审计依据
被审单位制定的经营方针、任务目标、计划预算、各种定额、经济合同、各项指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等。
审计依据是评价审计对象的标准
七、审计定性依据和处理依据的区别?
在审计报告中要求规范审计发现问题定性、处理、处罚的依据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即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审计发现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是法律性、政策性、程序性很强的审计工作,要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法、处罚适当”的二十字要求。
审计定性就是确定审计所查明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问题的性质,即确定审计所查明问题是违规、违纪、违法、违反政策还是犯罪问题。
定性是处理、处罚的前提和依据。
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包括: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冲转或调整有关账目;
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法律制裁措施、拟移送处理等,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依法进行的其他处罚。
审计定性、处理、处罚是审计组在审计报告中向派出其进行审计的审计机关提出的,对其查明的被审计单位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问题进行定性、处理、处罚的建议,经过审计机关审定后,即成为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权力做出的定性、处理、处罚决定,是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的主要依据。
它是审计报告中最能体现审计权威、最能发挥审计监督建设性作用的重要内容,也是最能展现审计人员专业能力,考验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廉洁职业道德的内容,还是被审计单位最为重视、最容易引发审计风险的内容。
因此,审计组在审计报告中规范地进行定性和提出处理、处罚建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审计人员必须以规范实施的审计及其结果为基础,以充分适当的证据、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真实的情节为依据,以独立、客观、公正、适当为原则,提出明确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即要明确说明审计所查明问题的性质,应当从轻或从重处理、处罚的具体情节,以及给予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处理、处罚的具体方式及处罚金额。
要按照审计发现问题的严重性排序报告,每个问题都要按照事实陈述、定性依据及定性建议、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处理处罚建议的顺序进行报告。
审计组的建议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计权限内,以建议的口气提出。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中的审计定性、处理、处罚段,相应的每一项问题都要按照事实陈述、定性依据及定性意见决定、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处理处罚建议的顺序排列报告,并且在审计权力范围内的处理处罚应严格依法依规,采取实质的法律、行政手段和措施,不能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不能没有针对性,不能隔靴搔痒。
当前基层审计机关在审计发现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没有以规范的、程序到位、实质的审计和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
如一些审计人员只查明了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如应收职工欠款的事实,而没有审查内部欠款形成原因的合法性和长期未清欠的原因,例如是否存在补缴干部职工社会保险和拖欠干部职工工资的相互抵销问题等,就提出被审计单位"存在没有及时结转坏账××万元的问题,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我们建议作调整有关账目处理"的意见。
认真分析,这样的定性、处理建议可能是错误的,一是事实和问题没有查清楚,二是即使问题查清楚、定性准确了,也不能笼统地以“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我们建议作调整有关账目处理”来处理,这没有具体到行政规章的哪一条条文,没有如何调整哪些账目,没有法律性,审计处理建议没有权威性、可操作性。
第二,不恰当地表述从轻或免于处理、处罚的情节,缺乏对从重、从严处理、处罚的情节表述,违背审计的公正性原则。
如部分审计人员在查明被审计单位有少交数十万元税款的情况时,仅以被审计单位能"及时补交"少交税款为由,提出免于处理、处罚的建议,这显然是违法、不公正的。
实际上,少交数十万元税款是违法行为,应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处理处罚,负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同时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提出定性、处理、处罚建议的依据。
如一些审计人员在提出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时,使用"根据某某法的有关规定"语句就是没有说服力的,属于隔靴搔痒式的定性、处理、处罚,没有指明审计发现问题违纪违规违法的实质,具体违反哪些或者哪条法律条文,是很不严肃和不负责任的。
第四,定性错误,混淆问题的性质。
如把贪污说成挪用,把挪用说成私自借贷,把挪用公款说成挪用资金,把偷税罪说成偷税行为,把截留说成没有及时下拨,把挤占挪用说成混淆资金渠道,把隐瞒收入建立小金库说成收入没有及时入账,把乱收费说成超额收费等等。
这些存在把审计发现问题性质虚化、严重性弱化的现象,属于定性原则性错误,严重影响其后进行的审计发现问题处理处罚的合法合规性。
第五,在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中以意见或决定的口气作出定性、处理、处罚。提出审计意见或做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是审计机关的权力,审计组在审计报告中只有提出建议的权力。
如果在审计报告中以意见或决定的口气做出定性、处理、处罚,不仅有越权嫌疑,而且容易引起被审计单位人员的误解,给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增加难度。
第六,越位越权提出减免处理、处罚决定或回避提出处罚建议意见。
有的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只写"鉴于某某情况,决定不做处理或处罚",这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处理或处罚建议,既不合法,也存在越权问题,是法律意识淡薄的体现,还可能是丧失审计独立性的表现。
第七,引用失效或者废止、或者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废止、失效,仍引用;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修订,仍引用旧的版本、法律条文。
这些情况导致审计发现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本质上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错误定性、处理、处罚,甚至问题不存在和问题不能整改到位,隐藏巨大的审计风险,是诱发审计领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主要来源渠道。
如何做到审计发现问题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法、处罚适当”的二十字要求依法准确规范定性、处理、处罚呢?
一是强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学习。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学习业务知识,还要认真深入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把学习有关审计项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作为审前调查研究、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的重要环节、内容,作为审计组例会的常规性工作任务。二是强化工匠精神和精品意识。
审计发现问题要查准查深查实查透查细,不能浅尝辄止,问题必须有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证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和闭合,从事实到定性结论是唯一互相对应的,没有缝隙和其他的可能。
做到用显微镜、探照灯查找问题,用刻度尺适用法律政策条文,用诗词推敲典故要求来撰写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意见,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意见要严、实、精、准、细,从而精益求精的提高审计报告质量。三是深刻领会运用法律法规规章。
对审计发现问题,首先要确定是哪个部门法律规范、再来确定哪些法律条文规范,最后是不遗漏法律条文进行定性规制处理处罚。
四是找准定位,准确处理。
定性处理处罚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属于审计职权的,准确依法定性处理处罚,定性、处理、处罚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明确具体,要详细到法律全称(不能简化,法律法规有不同版本的须适用被审计单位行为发生时的版本或者最新版本,即要注明何时生效、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如果确需简化,须在适当位置注明某法律以下简称某法)、哪一个条文、条文针对被审计单位行为适用的重点具体内容(尽管不需要全文援引);
不属于审计职权的,查清问题事实,依法准确定性(标注涉嫌违反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第多少条规定),援引相关法律条文,及时移送有权机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罚。
五是准确运用“三个区分开来”。
在审计报告中,在国家政策措施落实、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准确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了解掌握和深入分析审计发现问题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基础上,着重从“三个维度”进行考量:
主观上看动机,是否出于公心、为了发展,有无谋取私利和违反法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看程序,是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是集体研究决定还是个人独断专行;
总体上看结果,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有无积极采取措施补救。
同时要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相关方面意见,全面、客观、辩证地看待问题、分析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问题定性、处理处罚、责任界定,审慎作出审计评价和结论。
八、专项审计是依据哪条审计法?
专项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专项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专项审计监督权。
为了规范专项审计工作,保证专项审计质量,明确专项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项审计法》(以下简称《专项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
专项审计机关实施专项审计后,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专项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出具专项审计意见书、作出专项审计决定。
九、国家审计依据与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中国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实践,借鉴国际公认审计准则经验,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
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目标是:
(一)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促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按照统一的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
(三)促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十、审计津贴的发放依据?
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的发放范围: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
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的发放标准:地(市)以上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元.县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人员工作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1元提高到2元。
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发放办法: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调离审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停发审计工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