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服务期未满辞职会记入诚信档案吗?
事业单位服务期未满辞职了,当然是不会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的。我们知道,诚信是一个人在社会为人处世的基本做人准则,诚信档案记录的是个人在诚实守信方面的种种情况和表现,是针对不讲诚信,不守信用而言的。
而事业单位服务订到未满辞职,可能是个人家庭出现变故,身份健康条件或者是个人能力水平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等等原因造成的,既不是因违反工作制度被辞退,更不是因违法违纪被开除,也就是说,是和个人诚信没有直接关系的。
二、特岗教师服务期未满辞职可以报考事业单位吗?
不可以。(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在处分期间的人员;
4.涉嫌违法犯罪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调查、审理期间的人员;
5.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员;
6.已招聘,并在三年聘期内的特岗教师;
7.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生;
8.现役军人;
9.自本人报名之日后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10.应聘者不得报考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11.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的人员。
三、事业单位,合同期已满但服务期未满如何辞职?
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的形式给用人单位邮寄一份辞职书,保留好快递详情单以及复印一份辞职书,辞职到期以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以及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四、5年服务期未满辞职会怎样?
劳动者未到服务期而离职的,按服务期协议的约定赔偿,而赔钱的数额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五、乡村振兴服务期未满能辞职吗?
在乡村振兴工作中,最低服务期没有满的年轻人可以辞职。因为他们还没有正式入编,只要有特殊正当的理由,经组织批准,可以辞职。
六、特岗服务期未满可以辞职吗?
是可以辞职的,前提是跟你现在的学校达成一致
七、编制内医生,未满服务期辞职,辞职信怎么写?
最近有医生朋友来咨询这个问题,谢律师就研究了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判例,下面的研究结论以资参考。个人劳动成果,来之不易,请保护谢律师的著作权哦!
在医生与医院签订的聘用制合同(编内)中,往往会约定医生在院方出资进行专项培训时,如院方安排医生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赴国内(外)进修培训、在职攻读博(硕)士学历(位)的,应当在培训计划完成后,回院服务一定期限,期限未满医生离职的,需要向院方支付违约金,通常该违约金数额会约定为培训费用的两倍,且培训费用被约定为培训期间院方为医生支付的生活补贴、工资、各类补贴、奖金、福利费及培训相关费用等。
通常认为,院方出资培养医生,是出于医院长期人才培养和发展的需要,有其长远的建设和规划考量,约定培训期满后的服务期存在着对医务人员培训结束后返岗工作的合理可期待利益。而医务人员也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服务期的规定。
但是在合同中约定违反服务期时,需赔付高额违约金,并无法律依据。培训结束,未满约定服务期离职,仅需按实际产生的培训费用支付合理的违约金即可,具体分析如下:
一、聘用制合同下的人事争议适用专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该法有关规定执行。”
人事部《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明确:“经正式函请国务院法制办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围,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释或终止,应当适用该文件的规定”。
故医生与医院签订聘用制合同发生纠纷时,首先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意见的通知》为依据。
二、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目前并无明确的人事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对聘用制医生的服务期及违约金做明确规定,仅有一些规范性文件作了规定。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虽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
在既往判例中,法院的观点多是认为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直接采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因聘用合同中服务期和违约金产生的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综上,经单位出资进行专项培训后,医生单方解除合同时服务期未满,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最多不能超过院方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
三、培训费用如何界定?
医生与院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往往将培训费用界定范围较广。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有关培训费用,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只有明确费用项目是培训费用的,才可以作为违约金的计付基础。以规培为例,规培多采用政府投入为主,委托单位、培训基地投入为辅的经费保障机制,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培训费用、培训对象的工资福利待遇或生活补贴等,单位选送的培训对象所需的培训经费由政府和选送单位承担。也即聘用制医生规培期间的收入并非全部来源于院方,再者医生在规培期间作为一名劳动者,也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院方在合同中约定以医生在规培期间的全部收入为基础计付违约金于法于理不合。
四、什么情况无需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意见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除了上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的一些服务期未满解除合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外。实践中有些事业单位会将试用期内、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等四种情形约定为不满服务期解约无需承担违约金的情形。
但是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现有的裁判观点是认为即使医生依据上述第六条的规定享有了单方的法定解除权,依法定解除权解除了合同仍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为,首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意见的通知》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中的法律、行政法规,仅属于规范性文件。其次,该规范性文件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并不排除合同违约责任的适用,法律规定赋予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劳动者仍需遵守服务期的约定。
综上,医生在院方出资进行培训后,应当遵守合同中有关服务期的约定,但是在违约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最后,本文探讨的是聘用合同制下的相关问题,可视合同具体内容广泛适用于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相关问题的纠纷处理。若医生与院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则直接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八、事业单位服务期辞职?
可以辞职。服务期辞职是要赔偿的,毕竟事业编招聘考试,也是有成本的,考上了,入职时是要签合同的,你辞职了,说明违约责任在你,可以放你走,如果领导不通情理的话,会让你把工资社保的钱,给退回来,然后在你档案里,记录上你违约的事。
九、什么是服务期?服务期未满,可以辞职吗?辞职需要付违约金吗?
服务期一般用于三支一扶或者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因为很多年轻人普遍有借助基层单位当跳板的心理,往往都是刚转正就考走了,但是基层也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本来就缺人,不然也不会招聘,经常性的人员变动就会造成单位工作不连续出现被动局面。所以招聘的时候就会设置服务期限,期限内不允许离职,一般是五年期,离职就会有违约金。即使你愿意交违约金,一般原单位或者人社部门也不会放你的,因为他们要担责任,如果你走了,单位的用人计划以后就会削减甚至好多年不批。所以,靠编前最后想一想你是否能干好这份工作,不然即使考上了也是煎熬。
十、临聘人员服务期未满可以辞职吗?
员工在服务期内是可以提出辞职的,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和聘用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可以再考事业单位。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的意见在试点实施人员就业系统的公共机构,郭禁令F[2002]35号文件后人事部是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他们被认为是国务院的规定,这是中国独特的国情决定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事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六个月后仍未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