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月
1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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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事业单位职称聘用规定?

一、江苏省事业单位职称聘用规定?

江苏省事业单位职工职称实行评聘分开。事业单位职工职称聘用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聘人已经取得相应职称资格,二是被聘人所在单位有相应的职称编制空缺。如果一个人已取得相应的职称资格,但单位职称编制已经满员的,只能在有空岗的前提下才会有机会被聘用。

二、高原假期规定?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职工假期规定?

职工可以享受假期规定

1、带薪年假工作年限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连续工龄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就意味着,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

2、职工所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与劳动者的工龄挂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该标准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标准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3、职工不应当享受带薪年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丧葬假期规定?

直系亲属3天,在外地可多加路程天数

五、江苏省事业单位参公管理规定?

江苏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批办法

(2020年10月29日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制定 2020年11月2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照管理审批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依法办事、从严掌握、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第四条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监察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其他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第五条确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的授权,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按照以下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一)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委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二)市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级党委同意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县级党委同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本条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备案。

第七条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二)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三)规定机构、职能、编制和财政拨款方式的批准文件;

(四)《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表》;

(五)《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名册》;

(六)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一般应当包括事业单位性质、规格、职能、编制、财政拨款方式和申请理由等。

第八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当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

第九条申请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在申报审批期间,应当暂停新进人员。

第十条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对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人员登记、确定职务职级与级别、套改工资。拟登记人员应当在登记前参加培训和考核考试。

第十二条已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发生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予以重新认定或者调整本单位参照管理实施范围:

(一)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

(二)分设或者与其他事业单位合并;

(三)职能调整;

(四)财政拨款方式调整;

(五)编制增加或者内设机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本单位参照管理实施范围;

(六)其他需要重新认定或者调整本单位参照管理实施范围的情形。

已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发生前款规定的变更情形后,应当暂停新进人员。

经重新认定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对经审批新列入参照管理实施范围的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已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发生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有关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一)转为党政机关或者被撤销;

(二)更名或者摘挂牌子但职能未调整;

(三)隶属关系、机构规格调整但职能未调整;

(四)编制减少但职能未调整;

(五)其他需要备案的情形。

备案时,应当提交事业单位变更情况证明材料;对变更后职能确未调整,仍符合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继续实行参照管理。

第十四条已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变更情形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变更情况汇总表》逐级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基础台账,完善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信息更新机制。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名录,根据审批、重新认定和备案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参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参照管理范围。未经参照管理审批机关同意,任何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机构、编制、人员等管理事项中对参照管理范围作出规定。对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报批、备案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依规依纪依法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有违反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录用、登记、调任、职务与职级确定、考核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规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26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附件二《江苏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批办法》同时废止。

六、事业单位生理期假期国家规定?

事业单位是没有生理期假期的,当然也不会有生理期假期的国家规定。我们知道,生理期是女性特有的特殊时期和特定的生理状况,到目前为止,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国家都没有岀台和统一安排生理期假期的相关规定和办法。

虽然不少单位会给予生理期员工一定的照顾和关爱措施,但这都是本单位的从优待遇,也就是说,只是单位行为,而不是国家的法定假期。可见,事业单位目前还没有关于生理期假期的特别规定。

七、机关、事业单位有无婚丧假期?如何规定?谢谢?

1.职工本人结婚,给予3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者,其晚婚假按有关规定处理)。结婚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

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3天丧假。死亡的直系亲属居住在外地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

3.婚、丧假及路程假期间,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照发。途中车船费自理。

八、机关、事业单位有无婚丧假期?如何规定?谢谢?

1.职工本人结婚,给予3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者,其晚婚假按有关规定处理)。结婚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

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3天丧假。死亡的直系亲属居住在外地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

3.婚、丧假及路程假期间,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照发。途中车船费自理。

九、香港假期的规定?

香港除了每个星期日为公众假期外,还有其他的法定公众假期,以2019年为例:

元旦新年:1月1日休1天;

农历新年初一至初三,休3天;

清明节:4月5日休1天;

耶稣受难节及翌日:4月19、20日休2天;

复活节:4月22日休1天;

劳动节:5月1日休1天;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休1天;

中秋节翌日:9月14日休1天;

国庆日:10月1日休1天;

重阳节:10月7日休1天;

圣诞节及翌日:12月25、26日休2天;

十、工伤假期的规定?

你可以找就诊医院开具有关治疗和休息的建议,拿到公司人事部,如果公司不遵守,可以去劳动局投诉。

一、工伤假期的定义

工伤假期就是指员工发生工伤,需要停工进行治疗并保留薪资的期限。

二、工伤假的核定

1、工伤员工的伤害程度、伤害的部位;

2、就诊医院出具的有关治疗和休息以及门诊治疗时间的建议;

3、实际住院治疗的时间;

4、工伤职工所在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内容的性质;

5、工伤员工所在部门主管的意见;

6、工伤职工本人的意见;

7、对工伤员工的治疗和工作有影响的其他因素。

8、工伤假期的期限不少于住院的期限,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少于医生建议休息的期限。

9、员工发生工伤申请工伤假期时,应当以所在事业体医院(其中球场员工为主题医院)核定的假期为准。

10、医院应该根据工伤职工是否需要住院分别核定其工伤假期。如果不需要住院的,由医院予以核定;如果需要住院的,其工伤假期包括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休息和治疗期间。其中出院后的休息和治疗期间由医院根据就诊医院的建议和员工伤害程度以及伤害部位并结合其工作内容等因素合理确定。

11、员工对医院核定的工伤假期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定。伤势严重的以及治疗期间较长的,员工不服从医院核定的工伤假期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核定工伤假期。

12、员工在核定的工伤假期内其薪资继续发放,核定的工伤假期结束后,员工应当及时回公司上班,如因伤势影响其从事原工作的,可由所在部门主管合理安排其他工作,但其原薪资不变,上班期间如仍需要门诊治疗的,医院和所在部门应当予以适当照顾,保证其在上班期间不影响治疗。

13、工伤员工超过核定的工伤假期不回公司上班的,应当申请事假,不申请事假者,以旷工论处。申请事假期间,其工资不再发放。

14、员工发生工伤,其本人或者所在部门应当在3天内填写《员工意外事故报告书》,注明属于工伤,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会签各部门和公司主管,公司认为属于工伤即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一定的工伤假期和其他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