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月
31
2025
0

国家公务员考察录用实施细则?

一、国家公务员考察录用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学习国家公务员条例(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公务员招录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 公务员招录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二、公务员录用考察规定?

1.公务员考察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和《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规定的执行。人民警察职位考察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公通字〔2020〕11号)执行,其中涉密要害职位拟录用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政治考察规定。

2.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名单应按照录用管理权限公布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或设区市相关网站上。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所在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要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进入体检、考察的人员因体检、考察缺席或不合格而造成招考职位空缺的,招录单位可从报考该职位且面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递补人选。

三、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关,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的考察工作。

第三条 公务员录用考察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人岗相适、人事相宜。考察情况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准确。考察情况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市(地)级以下招录机关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考察工作,客观、真实提供有关情况。

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就考察人选政治素质、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情况提出意见。

第六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等确定考察人选。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可以差额确定考察人选。市(地)级以下招录机关一般等额确定考察人选,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差额确定考察人选。差额考察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一般不高于2:1。

第七条 考察时,应当全面了解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主要考察下列内容:

(一)政治素质。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了解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意识和政治表现等情况,重点考察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

(二)道德品行。注重了解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忠诚老实、公道正派,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情况,关注学习、工作时间之外的表现情况。

(三)能力素质。注重了解学习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履行招考职位职责需要的其他能力,加强对专业素养的考察,注意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情况。

(四)心理素质。注重了解意志品质、内在动力、自我认知、情绪管理

四、新录用公务员考察流程?

1 包括笔试、面试和考察三个环节。2 笔试是初步筛选考生的环节,主要考察基本功和专业知识;面试是考察考生综合素质和担任岗位所需能力的环节;考察是对录用候选人进行考察、调查和验证的环节,主要考察考生的品德、工作经历以及个人等方面。3 此外,新录用公务员还需要进行体检和政治审查等环节。综合上述环节,可以确保新录用公务员的能力、品德等方面符合要求,具有成为一名优秀公务员的潜质。

五、公务员录用考察面谈内容?

1.口头表达能力,在面试中,应试者的思想、观点、意见或建议表达是否顺畅,考察的具体内容包括:表达的逻辑性、准确性、感染力、音质、音色、音量、音调、音速等非语言因素的考察。

2.人际沟通类:这一类型的面试题主要是考察的考生处理人际关系的实力。考生在回答时的大方向就是在自身方面找缘由,努力的去协调与四周人群的一些关系。

3.综合分析类:这道题目难度是最大的,许多时候考察的是考生对于社会现象的看法,考察的就是考生的综合实力。 公务员面试题型比较多样化,无论考生在面试的过程中遇到的是哪一种题型,只要依据自己所驾驭的学问和实力,合理的进行答题即可

六、公务员考核与录用考察晋升考察的区别?

公务员考核,录用考察和晋升考察是使用公务员的两种方式方法,首先,公务员是按照招聘的要求,根据国家公务员考试大纲报名进行考试,管理公务员的人事部门再根据考试成绩进行筛选考察进行录用;

而公务员晋升考察是由使用公务员的单位或组织机构按照公务员工作的表现和晋升岗位职务的需要进行的一种考察,一个是面向全社会的招聘活动,一个是单个的人才选拔工作。

七、新录用公务员考察谈话提纲?

新录用公务员考察谈话主要是为了了解新员工的基本情况、思想观念、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从而能够更好地安排他们的工作、指导他们的岗位职责和规划他们的职业发展。以下是一份可能的考察谈话提纲:

1. 个人情况:了解新员工的姓名、年龄、学历、工作经验等基本情况,并了解其家庭背景和人际关系。

2. 工作态度:了解新员工对工作的态度、热情和责任心,是否有敬业精神、团队合作意识等。

3. 业务能力:了解新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领域的掌握程度、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等。

4. 思想观念:了解新员工的政治思想、价值观念、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是否符合公务员的选拔标准和职业要求。

5. 岗位要求:了解新员工是否理解和掌握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并考察其在具体工作中的表现和执行能力。

6. 培训需求:了解新员工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是否需要培训和指导,并对其进行具体安排。

7. 合作意愿:了解新员工的沟通能力、人际关系和团队合作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并鼓励其积极融入工作团队。

考察谈话过程中应当对员工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加以保护,同时要注意言行举止的得体和语气的温和,以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信任感。

八、浙江公务员局录用职位

浙江公务员局录用职位

近年来,浙江公务员局录用职位备受关注。作为政府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和管理的职责,浙江公务员局的录用工作至关重要。

浙江公务员局录用的职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 行政管理类职位: 这类职位主要负责政府机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行政事务、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
  • 办公室文秘类职位: 负责政府机关的文件处理、会议组织、文件起草等工作。
  • 公共关系类职位: 负责政府机关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 社会事务类职位: 负责政府机关与社会组织、企业等单位合作开展各类公益项目。

浙江公务员局录用职位的选拔标准严格,通常包括综合素质测试、面试、背景调查等环节。只有通过各项测试,符合录用条件的人才才能最终获得录用资格。

浙江公务员局录用职位的重要性

浙江公务员局录用职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政府机关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人员素质直接关系到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首先,浙江公务员局录用的职位需要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包括扎实的专业知识、优秀的沟通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等。这些素质将直接影响到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其次,浙江公务员局录用的职位对于政府机关的形象建设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他们的言行举止将直接影响到社会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程度。

如何提高浙江公务员局录用职位的竞争力

如果你希望获得浙江公务员局录用的职位,那么就需要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以下是一些建议:

  1. 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努力学习本专业知识,参加相关培训课程,获取专业资格证书。
  2. 加强实践经验: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活动等,积累实践经验,锻炼组织协调能力。
  3. 提高综合素质:注重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软实力的培养。
  4. 关注政策动态:密切关注政府政策动态,了解政府机关的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
  5. 做好个人材料:梳理个人简历、自荐信等材料,突出个人优势和特长。

总之,提高浙江公务员局录用职位的竞争力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准备,希望每一位志愿者都能在这一竞争激烈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九、国家公务员遴选,怎样考察?

全面考察遴选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考察方式主要是个人述职,递交现实表现材料、工作总结等,然后到原工作单位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具体了解被考察人的情况。大体都是这个程序,已经经历了好多次考察,呵呵,基本进入考察环节就没有多大问题了,恭喜。

十、江苏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

江苏公务员录用的考察办法如下

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