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月
0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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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社保局的公务员怎么样?跟市委办公厅比呢?

一、人社厅社保局的公务员怎么样?跟市委办公厅比呢?

经过一年的工作

我已经很佛了 群众闹就让他闹

不知道他们到底生活中碰到啥糟心事

………………………分割………………………

慎重!!!!

本人在社保局劳务派遣,发养老金,

系统不流畅,老人无法沟通,

不被理解,

几千退休职工,

有一丁点错误分分钟烦死

二、泰州人社局公务员待遇?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工资:根据不同职位和级别,基本工资在3000元至10000元不等。

绩效工资:根据个人绩效表现,每年可获得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

补贴福利: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餐费补贴、节日福利等。

社会保险:公务员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带薪休假:公务员每年可以享受带薪年假、病假、探亲假等带薪休假。

三、人社局口号

人社局是我国负责管理和监督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人力资源的重要部门。作为一个统筹协调职能部门,人社局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权益的使命。为了展示人社局的理念和目标,制定一个有力且富有响应力的口号显得至关重要。

人社局口号的重要性

口号是一种简洁、有力的宣传标语,能够快速传递内容和价值观。人社局口号的制定可以有效地团结和激励人民群众,引导他们共同参与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人力资源事业的发展。一个好的口号可以在日常工作中激发团队成员的斗志,鼓舞他们克服困难,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制定人社局口号的原则

制定人社局口号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1. 简明扼要:口号要简单明了,能够一目了然地传递出人社局的核心价值观和使命。
  2. 鼓舞士气:口号应该能够激发团队成员的士气和工作热情,让他们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工作中的各种挑战。
  3. 与时俱进:口号要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融入当前社会的需求和潮流。
  4. 体现特色:口号应该突出人社局的特色和优势,让人们能够对该机构有更深刻的认识和了解。

人社局口号的示例

下面是几个人社局口号的示例,供参考:

  • 携手共建和谐社会,共享美好生活
  • 关爱职工,守护幸福
  • 推动就业创业,促进经济繁荣
  • 人力资源,引领未来
  • 智慧管理,助力社会进步

如何制定适合人社局的口号?

要制定适合人社局的口号,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在了解人社局的工作职能和目标的基础上,结合时代发展的要求,提炼出能够代表人社局形象的关键词和短语。口号的制定还需要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内部讨论和外部咨询,听取团队成员和社会各界的建议,从中选择最符合人社局特点的口号。

同时,制定口号也需要注意与人社局的整体形象和工作内容相符合。口号要能够准确地表达人社局的职能和服务宗旨,能够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并激发他们参与和支持人社局的积极性。

总结

制定一个有力的口号对于人社局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口号可以传递人社局的核心价值观,激励团队成员,同时也可以吸引人们的关注和支持。在制定人社局口号时,需要考虑口号的简洁性、鼓舞性、时代性和特色性。通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适合人社局的口号,将会对人社局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四、生源地人社局是市人社局还是区人社局?

设区的市指的一般为地级市(市下面设区) 市人事局(处级局)

五、四川省人社厅特殊工种目录?

特殊工种目录如下:

1.电工作业:安装、运行、维护(维护)、试验工、矿山地下焊工,包括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

2.金属焊接和切割操作:包括焊工和切割工

3.起重机械操作:包括起重机司机、信号指挥员、安装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驾驶: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包括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而清洗工

6.锅炉作业:包括承压锅炉作业人员和锅炉水质实验室

7.压力容器操作:包括压力容器灌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机操作

8.制冷作业:包括制冷设备安装、操作、维修

9.爆破作业:旱地工程爆破、地下爆破

10.矿山通风作业:包括主风机操作员、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风尘测量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包括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包括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

13.矿山提升运输操作:包括主提升机操作员、绞车操作员、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员、信号工、罐头工

采矿作业:包括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援作业

16.危险品操作:操作人员、运输护送人员、储存保管员包括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六、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医保条例?

条例(全文)

  为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制定了医疗保险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 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 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0年的,应当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从清算后变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能力缴纳的,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第二十二条 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第二十五 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 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50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

  第三十七条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经贸、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统筹基金不得支付。

  第四十二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办法。劳动保障、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按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 病人使用个人帐户时,可以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十五条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可以实行总额预付制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及参保人员合法医疗权益保障情况,对预付的统筹基金数量进行调控。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医药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参保人员的合法医疗权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病人告知有关医疗服务及收费明细情况。

  第四十七条 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和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制定和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定价的规定。违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帐户不支付超标准的医疗费。

七、人社厅全称?

人社厅的全称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属于正厅级,为各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主要内设机构有办公室、人事处、政策研究室、法规处、信访接待处 。

人社厅的主要职责是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

八、人社厅职责?

1、拟订事业发展规划并起草规章方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2、宣传人力资源: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3、拟订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并促进合理流动: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拟订改革人员分流政策: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

5、拟订城乡发展规划完善就业服务: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6、建立城乡保障体系: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7、拟订事业单位并提高层次: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九、公务员报考,女生,农业农村局和人社局就业服务局哪个好?

我室友是人社局的,我同学是农业农村局,对这两个了解相对比较多。所以我的看法

1.单从你的表述表述来看,农业农村局比人社局多一项限制性别要求,应该来说竞争力相对来说会小一点(当然并不是绝对的,毕竟公务员报考有很多运气成分)

2.从我目前的情况来说人社局从各方面比农业农村局强很多的,毕竟是管人事的哈。作为女孩纸我挺建议你报告人社局的,一相对来说工作压力没那么大;二来人社局接触的各部门机会较多,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地方也多,这对女孩纸来说挺好的,三来与农业农村局机构改革以后,虽然权力增大但是工作压力也挺大的,尤其是脱贫攻坚之年,我室友就是天天加班,经常下乡,当然我说的也并不是绝对的,只是个人建议哈。

十、省人社厅是省医保局上级吗?

不是

省人社厅是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省内就业、社保、劳动保障等相关工作。该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就业扶贫、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工作。省人社厅的职能包括制定并贯彻执行有关就业、社保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教育;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和资格证书颁发等。省人社厅还开展了许多特色工作,如构建多层次的就业服务平台,实施“岗位补贴计划”,助力残疾人融入社会等。同时,该机构也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提升服务体验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