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省2020年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
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全省公务员招录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实行省市县乡“四级联考”,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二、国家公务员考察录用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学习国家公务员条例(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公务员招录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 公务员招录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三、学校考核制度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有:
1. 考核目的:明确学校考核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教学和学习,提高学生学习成绩和教师教学质量。
2. 考核范围:确定需要进行考核的教师和学生范围,包括班级、科目、年级等。
3. 考核标准:制定清晰、具体的考核标准和评分标准,以便教师和学生了解应该达到的要求和期望。
4. 考核方式:确定考核的方式,包括笔试、口试、实验、作业等形式。
5. 考核时间:安排考核的时间和地点,确保考核不会影响教学进度和学生学习。
6. 考核结果处理:对考核结果进行处理,包括记录在案、通报批评、激励鼓励等。
7. 考核结果的公开与使用:将考核结果向教师和学生公开,作为对其表现的重要反馈和改进依据。
四、劳务派遣考核实施细则?
一:目 的
为发现劳务派遣员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扬长避短,持续改进提高工作绩效,对员工业绩进行客观、公平、公正地评价,并通过此评价合理地进行价值分配,特制订本办法。
二:范围及内容
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工作标准,团队精神,环境整洁方面对照相应的细化指标,以月为周期,面向劳务派遣及特殊用工进行考核。
三:考核原则
客观原则:对被考核者的任何评价都应明确的评价标准,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地反映员工的实际情况;
五、部门考核制度实施细则
部门考核制度实施细则解析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部门考核制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为了确保各个部门能够高效协同工作、实现目标而设计的一套有针对性的考核标准和流程。部门考核制度实施细则是指对部门考核制度进行详细解析和规范,以保证其公正、合理且可操作性强。
为什么需要部门考核制度实施细则?
部门考核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企业的发展和部门之间的协同性至关重要。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解析其中的重要性:
- 明确考核目标:实施细则可以帮助明确部门考核的目标和标准,确保各个部门的工作与企业整体战略目标一致。
- 确保公平公正:细则的制定可以为部门考核提供公正、公平的依据,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保证每个部门都有机会展示自己的价值。
- 提高部门工作效率:通过明确的细则要求,部门成员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工作目标,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绩效的最大化。
- 促进全员参与:制定细则可以让全体员工都明确自己的工作和目标,并在具体工作中参与到部门考核中来,增强团队意识和凝聚力。
部门考核制度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部门考核制度实施细则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考核指标明确:细则应当明确部门考核的指标,这些指标应当与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相吻合,能够衡量部门的工作质量和绩效。
- 考核方法:细则还需要明确部门考核的具体方法和流程,包括评估周期、评估方式和评估人员等,确保考核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 权责明确:细则应当明确部门考核的权责分工,包括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对考核结果的处理方式。
- 奖惩机制:因为绩效考核是为了激励部门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所以细则中应当包括相应的奖惩机制,以表彰优秀和惩罚不良表现。
制定部门考核制度实施细则的步骤
制定部门考核制度实施细则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 明确制定目标:明确制定细则的目的和目标,明确制定的细则的适用范围和考核对象。
- 收集资料:收集部门考核相关的资料和数据,对部门的工作内容和目标有一定的了解。
- 制定指标体系:根据企业整体目标和部门工作的特点,制定适合的部门考核指标体系。
- 细则规范:制定具体的细则内容,明确考核的方法、流程、责任人、权责分工等。
- 公示与培训:将制定好的细则进行公示,并对相关的部门成员进行培训,确保每个人都清楚了解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 监督和改进:实施细则后,需要及时监督和评估考核的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和调整。
部门考核制度实施细则的落地与应用
部门考核制度实施细则的落地与应用是一个需要持续改进和优化的过程。以下几点可以帮助部门考核制度实施细则的有效落地与应用:
- 领导示范:领导要树立榜样,积极参与部门考核,落实细则,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正、公平的评估。
- 完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是促使部门成员积极参与考核的重要推动力,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以使其更具吸引力。
- 定期评估与改进:定期对考核细则进行评估和改进,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考核指标和流程,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 建立反馈机制:建立良好的反馈机制,及时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估和反馈,以帮助他们不断成长和提高。
总之,部门考核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应用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通过明确的考核标准和流程,才能够有效促进部门间的协同工作和目标的实现。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细则,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六、目标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2.1 实行逐级考核原则:逐级管理、逐级负责、逐级考核,下属的工作好坏由其直接上级评定。
2.2 公平性原则:员工的工作目标等考核内容,考核人应在考核初期予以明确。
2.3 客观性原则:对被考核者的任何评价要求都应有事实依据,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感情色彩。
2.4 双向沟通原则:每次考核时,考核者与被考核都应按工作目标等考核内容开诚布公地进行双向沟通交流,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给被考核者。
2.5 常规性原则:绩效管理是各级管理者例行的日常工作职责,对下属员工作做出正确评价,帮助下属改善工作业绩是管理者的重要工作内容。
3 公司绩效考核分为: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半年度、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其中每月一次的目标管理考核评估是基础
七、教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细则:一、期末成绩取出六个学校做对比,第三名为参照物,及格率平均分第三名的记一分,第二名记二分,第一名记三分第四名记负一分,依次类推。教案节数和作业参照国家课程标准执行。公开课获奖参考教育局奖励标准执行。
八、员工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员工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员工绩效考核是每个企业的重要管理工作,通过全面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以便确定员工在组织中的贡献和发展方向。为了确保员工绩效考核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企业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本文将介绍一些关键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员工绩效考核。
1. 绩效考核目标明确
绩效考核的第一步是明确考核目标。企业需要明确绩效考核的目的和目标,以便员工清楚地知道自己被评估的标准和期望。考核目标应该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一致,并且能够量化和衡量,以便据此评估员工的绩效。
2. 考核标准客观科学
绩效考核的标准应该客观、科学,并且与员工的工作职责和要求相匹配。企业可以制定一套详细的考核指标,包括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方面。这些指标应该能够被量化和评估,并且与员工的具体工作内容相符合。
3. 绩效评估周期合理
绩效考核的评估周期需要合理安排,通常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一般来说,绩效考核可以分为每年一次或每季度一次。较长的评估周期可以更全面地评估员工的表现,而较短的周期可以更及时地反馈和调整员工的工作方向。
4. 多维度评估方法
绩效考核应该采用多维度的评估方法,综合考虑员工在不同方面的表现。企业可以采用360度评估的方式,包括员工自评、上级评估、同事评估和下级评估等,以获取更全面的反馈信息。同时,还可以结合定性和定量评估方法,综合考量员工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态度等方面。
5. 及时反馈和改进机制
绩效考核应该及时反馈员工的评估结果,并提供相应的改进机制。及时反馈可以帮助员工了解自己的表现情况,从而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和改进不足之处。企业可以与员工进行一对一的绩效谈话,针对评估结果进行沟通和建议,共同制定个人发展计划,并定期跟踪和评估改进的效果。
6. 薪酬激励与绩效挂钩
绩效考核结果应与薪酬激励挂钩,以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优秀的员工应该得到相应的奖励和认可,而表现不佳的员工则需要进行适当的考核和改进。合理的绩效薪酬体系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促进员工的个人成长和企业整体发展。
7. 绩效考核结果透明公开
绩效考核结果应该是透明和公开的,以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公告或会议等形式,及时向员工公布绩效考核结果和排名等信息,让员工了解自己在团队中的位置和发展空间。同时,员工也应该有机会对绩效考核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诉,以保证绩效考核的公正性。
绩效考核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个人成长都起着关键作用。通过制定明确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企业可以更好地评估和管理员工的绩效,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员工的个人发展。
九、平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十、公务员考核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