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月
1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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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计生条例?

一、湖南计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二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且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宜再生育情形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章 保障与奖励

第十六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

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为出勤。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义务教育、妇女就业、住房、生育等方面服务的保障机制,综合采取下列支持措施:

(一)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

(二)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就业培训公共服务,鼓励用人单位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平衡职工工作和家庭关系;

(三)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四)指导、监督用人单位做好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的保障,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五)其他有助于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的支持措施。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建立育儿补贴制度。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性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社区托育服务,提高家庭获得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一)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方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托位运营补贴;

(三)在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并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新增建设用地;

(四)在城乡居住社区建设和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六)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

(七)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加大对农村及欠发达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针对托育机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多种照护模式。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自建自营、合作或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单独或联合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二至三周岁幼儿。鼓励家政企业提供育儿服务。

交通枢纽、大型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享受下列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经费分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十五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二十一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扶助金。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服务需求,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先提供便利医疗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确定帮扶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第二十二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发放基本避孕药具;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绝育术、吻合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精管绝育术、吻合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

前款所需经费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列支,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帮扶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二十五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免费治疗和特别扶助。

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

第五章 优生优育服务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鼓励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绝育术;怀孕后经产前诊断发现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优生优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优生优育指导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为育龄人员建立婚前、孕前、孕产期保健档案,加强婚前卫生指导和孕前、孕期保健服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手术常规,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所属的药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2021年5月31日至本条例实施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二、党的计生政策?

是通过一系列措施,鼓励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旨在实现人口数量和质量的平衡发展。这个政策的出台是基于中国庞大人口和资源的状况,为了推动经济、科技、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同时也出于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通过限制生育数量,从而确保人口的数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实施计划生育的同时,也逐渐朝着鼓励生育,提高生育率和优化人口结构的方向发展,如现行的“全面二孩政策”。

三、计生特殊家庭2021政策?

对城乡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特别扶助资金。资金一年发放一次,每年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到人。国家统一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对象每人每月350元。各县区标准高于本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

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四、确山农村计生补贴政策?

1.从交缴生育保险到孩子出生,一个是足额缴纳12个月,这样就可以向国家申请产假中的生育津贴补助了。如果所在单位没的缴纳社保,这样是无法领取生育津贴的,但是可以去申请这个费用由单位支付。

2.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也就是说,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必须补足;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给个人。

3. 夫妻双方生育保险: 如果只有女方参加了生育保险,其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均可享受;如果只有男方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但男方可享受15天的陪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五、2021年计生政策?

2021年计划生育最新政策

一、2021计划生育新政策

1、夫妻依法收养子女的家庭

在一部分的夫妻家庭中,很可能因为个人的体质原因,导致无法生育,这个时候很多家庭都会选择合法收养孩子,但是也有可能在以后的夫妻生活中有生育的可能,这个时候国家是可以允许这样的家庭生育两个具有亲缘关系的子女,不会因为收养了子女而不再具有生育权。

2、再婚前已经育有子女的重组家庭

现在国家的离婚率是比较高的,很多人思想都比较开放,觉得两个人生活不能继续过下去,一般都会选择离婚,在这个时候,如果已经育有子女,在之后进行再婚的时候,国家是可以允许夫妻双方在,重组家庭中拥有两个属于夫妻的共同子女,这样的情况是可以允许再生第三胎的。

3、夫妻双方均是少数民族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口

因为我们国家少数民族众多,而且这些少数民族相对来说人口较少,国家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多样性,对于农村的少数民族户口具有一定的优待,如果夫妻双方结婚时,两个人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口,那么他们是可以合法生育第三胎的。

二、计划生育是什么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六、计生特困户政策?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2014年,国家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省财政对农村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90元、21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扶助金标准。

二、加强基本生活保障

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应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应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救助。

3.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并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七、花溪区计生部门政策文件

在中国的许多城市中,计划生育政策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作为全面二孩政策的推行,各地的计生部门也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文件。今天我们将聚焦于花溪区计生部门的政策文件,了解其对居民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

花溪区计生部门政策文件

作为贵阳市的一个重要区域,花溪区计生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旨在引导居民充分了解计划生育政策,并明确规定了居民享受相关福利的条件和申请流程。

根据花溪区计生部门的政策文件,家庭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将继续得到支持和推行。政策文件明确了花溪区居民的生育政策,包括生育奖励、生育津贴、生育保险等多个方面。

生育奖励:

花溪区计生部门鼓励年满18周岁的合法结婚夫妇依法计划生育,并对符合条件的生育家庭给予生育奖励。具体条件包括:

  • 持有《贵阳市户籍的居民
  • 符合国家和花溪区的生育政策
  • 首次生育符合规定的夫妇
  • 居民自行登记办理生育登记

符合条件的居民,将根据政策文件中的具体规定,获得一次性生育奖励。

生育津贴:

花溪区计生部门还为符合条件的生育家庭提供生育津贴。具体条件包括:

  • 符合国家和花溪区的生育政策
  • 生育妇女参加生育保健并产下符合政策的孩子
  • 居民户口注册在花溪区

每个生育家庭将根据政策文件中的具体规定,获得一定金额的生育津贴,以帮助他们照顾和抚养孩子。

生育保险:

花溪区计生部门还为符合条件的生育家庭提供生育保险。具体条件包括:

  • 符合国家和花溪区的生育政策
  • 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生育妇女参加生育保健并产下符合政策的孩子

生育保险将为生育家庭提供一定的保险金,以应对意外情况和医疗费用。

申请流程

对于符合花溪区计生部门政策文件的居民,他们可以通过以下简单的申请流程,享受相关福利:

  1. 认真阅读政策文件,了解申请条件和相关规定。
  2. 准备好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口簿等。
  3. 前往花溪区计生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4. 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导,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5. 递交申请材料,并等待审核。
  6. 经过审核后,如果符合条件,将会获得相应的生育奖励、生育津贴或生育保险。

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情况,选择申请其中一项或多项福利。

总结

花溪区计生部门的政策文件通过明确的规定,为居民提供了生育方面的支持和福利。通过生育奖励、生育津贴和生育保险等政策,居民可以在生育过程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和医疗保障。居民只需要按照申请流程,准备相关材料并办理手续,就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福利。

当然,作为居民,我们也要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生育政策,履行好作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只有通过合理的生育行为,才能够为社会和家庭带来和谐与稳定。

八、贵州2021年计生政策?

第一条 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农村计生子女加分政策?

年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中招加分开始申报了。请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对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于6月8日前由所在学校统一上报县卫计委进行审核登记。

中招加分对象

1、本人及父母均为我县农业户口;

2、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或政策内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家庭的子女。

需要提供的证明证件

1、独生子女家庭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全家户口簿、本人及父母身份证。

2、政策内双女家庭需提供:全家户口簿、本人及父母身份证、避孕节育证明。

3、中招考试享受照顾的考生须签订考生承诺保证书。

十、违反计生政策就算违法吗?

  计划生育涉及的政策有许多个,但一般情况下最令人关心和关注的还是生育政策。  就生育政策而言,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行为就是违反计生生育政策的行为。比如说,你已达到了合法的生育数量,但还继续生育子女的;比如说以前的生育政策中规定了生育间隔的,你在未达到规定的间隔期生育子女的;比如说,你未婚生育子女;再比如,你未满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等等。这就是你所说的“违反计生政策”。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